方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全面規范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提醒告誡書
發布時間:2022-07-07
全縣各類市場經營主體:
為全面規范各類市場主體明碼標價工作,預防和制止價格欺詐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誠信經營、放心消費的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方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就各類市場主體落實明碼標價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明碼標價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
三、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以示區別。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增加標示與價格有關的質地、服務標準、結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四、經營者標示價格,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五、經營者收購糧食等農產品,應當將品種、規格、等級和收購價格等信息告知農產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
六、經營者銷售商品,同時有償提供配送、搬運、安裝、調試等附帶服務的,應當按照本提醒告誡第四條的規定,對附帶服務進行明碼標價。
七、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金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同時提供多項服務的行業,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系統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八、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九、經營者提供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除按照本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外,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
十、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與廠商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比較的,應當明確標示被比較價格為廠商建議零售價。廠商建議零售價發生變動時,應當立即更新。
十一、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十二、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贈品)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
十三、商品房銷售者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執行,在交易場所標明商品房價格及相關收費情況。
十四、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十五、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
(二)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
(三)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十六、各類市場主體應于本提醒告誡發布之日起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對不落實明碼標價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方城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方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