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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縣自然資源局權責清單目錄 |
(共89項) |
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類別 |
一、行政許可(18項) |
1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 | 行政許可 |
2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3 | 臨時用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4 | 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 | 行政許可 |
5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 行政許可 |
6 | 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7 | 國有未利用地開發 | 行政許可 |
8 | 土地復墾驗收 | 行政許可 |
9 | 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 行政許可 |
10 | 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11 | 采礦權轉讓審批 | 行政許可 |
12 | 以租賃(承包)經營方式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行政許可 |
13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14 |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15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16 | 規劃變更許可 | 行政許可 |
17 | 建設項目使用六公頃(不含六公頃)以下國有未利用土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18 | 農村村民住宅涉及的農專用審批 | 行政許可 |
二、行政處罰(54項) |
1 |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未經批準,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違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 | 破壞一般耕地行為;破壞基本農田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 |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量或標準占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 | 應當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 |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 |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 | 對臨時占用耕地期滿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進行開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0 |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提供虛假資料、不現場指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2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3 | 對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4 | 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5 | 不按規定閉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6 |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7 |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8 |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9 | 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0 | 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1 |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2 |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3 |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4 | 不按期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5 | 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6 | 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7 |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8 |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9 | 未經批準,采礦權人自行核減礦產儲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0 | 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1 | 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2 |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3 | 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降低工程質量的,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業務的,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4 | 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5 | 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6 | 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7 | 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的,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的,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的,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處罰 | 行政處罰 |
38 | 違規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9 | 地質勘查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0 | 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統,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 | 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2 | 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3 | 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處罰 | 行政處罰 |
44 | 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5 |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6 | 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7 | 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8 |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9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0 | 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1 | 未經審核,編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地圖和地圖圖形的產品或者公開展示未出版的繪有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2 | 銷售無編制單位、無出版單位、無地圖審核號地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3 | 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4 | 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三、行政強制(0項) |
四、行政征收(1項) |
1 | 土地閑置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五、行政給付(0項) |
六、行政檢查(1項) |
1 | 對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七、行政確認(10項) |
1 |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 行政確認 |
2 | 采礦權抵押登記 | 行政確認 |
3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4 | 一次性開發四百公頃以上(含四百公頃)六百公頃以下(含六百公頃)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查 | 行政確認 |
5 | 礦產資源儲量數據統計上報 | 行政確認 |
6 | 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申報 | 行政確認 |
7 | 地質災害災情險情信息數據速報 | 行政確認 |
8 | 土地調查工作中做出貢獻獎勵 | 行政確認 |
9 | 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制定 | 行政確認 |
10 | 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 行政確認 |
八、行政裁決(0項) |
九、行政獎勵(0項) |
十、其他職權(5項) |
1 |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調解 | 其他職權 |
2 | 測繪任務備案 | 其他職權 |
3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備案 | 其他職權 |
4 | 建設工程規劃合格核實 | 其他職權 |
5 | 建設項目現場定位放線、驗線 | 其他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