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2-23
宛政〔2022〕2號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區、鴨河工區、官莊工區、臥龍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南陽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月22日
南陽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7〕70號)精神,依據《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陽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常住戶籍人員和已辦理居住證滿1年的非戶籍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根據南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通過科學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本市個人信用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通過加減不同項目分值,綜合計算得出個人信用積分及評價,積分名稱為“宛信分”。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南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個人信用積分的標準制定、模型設計、信用評價、異議受理、推廣應用、授權查詢服務等工作;建立信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個人信用積分推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個人信用積分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科學分類、動態管理、保護隱私、授權查詢、可追溯及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個人信用信息構成與歸集
第六條 個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識別、分析和判斷自然人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個人基礎信息和個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條 個人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學歷、婚姻狀況、執業資格證書等反映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第八條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指全市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以下簡稱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自然人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一)個人社會信用:包括個人在社會事業領域的不良以及良好的社會信用信息,其中個人不良社會信用信息包括拖欠水電氣暖等費用、破壞公共設施、家庭暴力等信息,個人良好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在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志愿服務等方面獲得榮譽獎勵等信息;
(二)個人職業信用:包括個人在職業中受到的獎勵和不良信息,其中個人良好職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愛崗敬業、服務群眾、奉獻社會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創新、取得顯著成績等信息;個人不良職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受到黨紀、政務處分、行賄受賄、以不當手段獲取職業或執業資格等信息;
(三)個人經濟信用:主要包括騙取騙貸公積金、未按時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拖欠工資、侵占他人合法利益等不良信用信息;
(四)個人行政信用:包括個人在道路交通、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體育、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社會保障、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社會治安、行政審批、稅收征繳等方面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
(五)個人司法信用:包括個人在法院、檢察院記錄的不良信息等。其中個人法院不良記錄包括未履行生效裁判,虛假訴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法規定的各項刑罰,偽造公文印章等不良記錄;個人檢察院不良記錄包括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九條 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失信行為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主要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經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按照行業信用管理有關制度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的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主要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失信行為。除按前款規定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外,原則上均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條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合法、安全、及時、準確,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歸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與個人信用無關的信息,切實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個人信用信息歸集、查詢有關功能建設完善工作。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準確、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并更新其產生或者獲取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負責。
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然人身份信息;需記錄的公共信用信息內容;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的分類認定結論意見或決定;其他做出結論意見或決定的單位名稱、做出的結論意見或決定以及時間;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名稱及提交時間。
第十二條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按照《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執行。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屆滿后,不再作為個人信用積分計分依據。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個人信用評價以信用積分形式體現,評價指標包括個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四條 個人信用積分按照“基礎信用積分+附加信用積分”的評價模式計算:
(一)基礎信用積分為500分,是指個人擁有的初始信用積分值。
(二)附加信用積分為500分,根據個人守信信息、失信信息進行不同程度的加減分,再累加年度信用積分。
年度信用積分,是指連續1個月無失信行為,增加2分/月,連續一年(12個月)無失信行為,在連續增加24分的基礎上,一次性再獎勵5分;連續2年(24個月)無失信行為,在按月計分的基礎上,一次性再獎勵10分;連續3年(36個月)無失信行為,在按月計分的基礎上,一次性再獎勵15分。三年(36個月)內,最多增加102分,年度信用積分達到上限102分后,不再累加。期間有1次失信行為,前期增加的年度信用積分歸零,并從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的下個月重新累加??偡e分達到1000分后,不再累加。
(三)個人信用積分作為自然人信用評價、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各項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南陽市個人信用積分評價模型和信用惠民措施清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個人信用等級評價方式采取指標得分定級和直接降級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評定。按照得分從高到低,依次為信用優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較差、信用極差。指標得分,是按照個人信用積分評價模型標準予以加減計算。直接降級,是將個人的信用級別直接降到信用極差。
信用優秀:信用評價指標得分800分以上。一般指有大量守信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信用良好:信用評價指標得分600分以上不滿800分。一般指有較多守信信息,且無失信信息,或有少量失信信息,但通過積極履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義務予以修復。
信用一般:信用評價指標得分400分以上不滿600分。一般指有較少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
信用較差:信用評價指標得分200分以上不滿400分。一般指有較多失信信息,且不積極履行相關義務,又不進行信用修復。
信用極差:信用評價指標得分不滿200分。一般指有大量失信信息,或被法院、海關、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各職能部門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自然人及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
第十六條 個人信用評價與企業信用評級掛鉤,企業單位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表彰或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守信“紅名單”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增加一定分值的信用積分。企業、個體工商戶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在記入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信用記錄的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扣除一定分值的信用積分,推動企業獎懲措施落實到人。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參照此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扣除相應分值的信用積分。
第十七條 個人信用積分計算規則:
(一)信用積分計算方法為指標加減法,基礎信息不納入計分體系;
(二)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失信懲戒對象的,直接判定為信用極差,信用積分扣減至150分。在懲戒期間產生的守信信息,正常加分。積極進行信用修復被有關部門移出失信懲戒對象名單后,恢復原信用積分;
(三)失信信息按照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分級認定,依次扣分,失信程度越高,扣分越多;
(四)守信信息按照鄉鎮級、縣級、地市級、省(部)級和國家級,分類認定,依次加分,認定層級越高,加分越多;
(五)因同一失信行為被兩個部門納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項扣分,不重復扣分;
(六)同一加分事項按最高加分項計分,不重復計分;
(七)因同一事項而產生的不良信息扣分后,在信用信息評價有效期內又重新發生同類不良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礎上加倍扣分。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評價有效期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守信信息評價原則上終身有效,期間被依法依規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除外,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評價期限的按其規定執行。失信信息評價有效期為失信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信用信息有效期屆滿后,不再納入信用積分評價范圍。
第十九條 個人信用積分和信用等級根據歸集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動計算生成,每月更新一次。
第二十條 個人信用等級可以通過參加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無償獻血等社會公益活動獲得信用加分提升,也可以通過國家、省信用修復的有關規定,縮短失信行為評價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積分應用
第二十一條 個人信用積分著重應用于守信市民激勵,不作為自然人失信懲戒的依據,不以低信用積分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個人信用積分應用載體為“信用中國(河南南陽)”網站和“信用南陽”“南陽政務”等手機App。
第二十二條 各類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圍繞個人信用積分應用,大力開發“信易批”“信易貸”“信易游”“信易醫”“信易租”“信易?!钡雀黝悺靶乓?”應用場景,并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依規給予激勵。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優秀和信用良好的個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醫院診療、車輛年檢等方面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二)在教育、就業、住房、養老、醫保、社會救助等公共事業領域給予支持和便利;
(三)在申請財政資金時,享受優先服務,屬于上級權限的,優先上報;
(四)在行政審批事項中,實行容缺受理,優先辦理;
(五)在申請融資信貸等服務時,鼓勵金融機構優先授信,簡化辦理,并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六)在評優評先、資質評定、職稱評聘等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涉及打分或考核的予以加分;
(七)在公共交通、停車等服務中享受更多優惠;
(八)列入守信“紅榜”,給予相關表彰或榮譽,并作為誠信典型,通過“信用中國(河南南陽)”網站或相關媒體宣傳報道或推介;
(九)各行業部門、公共服務單位和市場主體按照“激勵導向”原則,拓展的其他激勵措施;
(十)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一般的個人,不給予激勵。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極差和信用較差的個人,應加強信用風險提示,不給予激勵。
第二十六條 全市各級國家機關,在監督管理、社會保障、申請政府資金扶持、資質審批、職業資格注冊、資格審查評定、技術職務評聘、評選表彰等行政管理事務和干部選拔任用中,應將個人信用積分核查情況作為參考。
鼓勵個人與社會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積極使用個人信用積分核查,以降低交易風險,促進行業自律,形成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五章 信用積分查詢
第二十七條 個人信用積分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權,不能查詢。
第二十八條 個人可以通過“信用中國(河南南陽)”網站,“信用南陽”“南陽政務”手機App和信用查詢一體機等渠道自主查詢本人信用積分:
(一)“信用南陽”手機App查詢。個人在“信用南陽”手機App上進行注冊登錄,完成實名認證之后進行查詢。
(二)“信用中國(河南南陽)”網站查詢。個人在“信用中國(河南南陽)”網站上進行注冊登錄,完成實名認證之后進行查詢,并可打印個人信用積分報告。
(三)信用查詢一體機。在信用查詢一體機上,通過個人身份認證后進行查詢,并可打印個人信用積分報告。
第六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對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和申訴權,認為個人信用積分或信用等級有錯誤的,可以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書面提起異議申請,要求予以更正,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到異議申請后,對屬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對屬于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更正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2個工作日內轉交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辦理。
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接到異議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核查結果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核查結果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中止披露、查詢該信息。
第三十條 個人因非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向作出認定的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通過自主解釋、申請延期、主動履約等方式修復信用。個人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或失信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通過“清潔家園”“文明交通”“白河保護”等各類志愿服務活動以及慈善募捐、無償獻血等方式提升信用積分和等級。
第三十一條 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收到個人信用修復申請后,應當對個人申請修復的信用信息進行核查,個人已整改到位的,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決定允許信用修復,并將修復決定書面告知個人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個人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決定不予信用修復,并于1個工作日內將不予修復的決定書面告知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根據本辦法加強本行業領域個人守信和失信信息的分級分類認定,探索建立輕微偶發失信豁免機制,審慎認定自然人失信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結合實際,對個人信用積分評價規則適時進行修正、補充與完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不滿”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