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方城縣漢山水庫移民人口識別 實 施 辦 法
發布時間:2020-01-26
南陽市方城縣漢山水庫移民人口識別
實 施 辦 法
為規范漢山水庫移民安置工作,切實維護移民合法權益,確保移民人口準確、數據真實,保障后期移民政策順利實施,根據《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實施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9號令)、《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結合漢山水庫移民人口調查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規范規定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相關規定,農村移民人口調查對象和調查方法如下:
(一)農村人口調查對象
1.居住在調查范圍內,有住房和戶籍的人口計為調查人口。
2.長期居住在調查范圍內,有戶籍和生產資料的無住房人口可計為調查人口。
3.上述家庭中超計劃出生人口和已結婚嫁入(或入贅)的無戶籍人口可計為調查人口。
4.暫時不在調查范圍內居住,但有戶籍、住房在調查范圍內的人口,如升學后戶口留在原籍的學生、外出打工人員等計為調查人口。
5.在調查范圍內有住房和生產資料,戶口臨時轉出的義務兵、學生、矯正教育釋放人員等計為調查人口。
6.僅戶籍在調查搬遷范圍內,無產權房屋和生產資料,且居住在搬遷范圍外的人口,不應作為調查人口。
7.戶籍在調查范圍內,未注銷戶籍的死亡人口,不應計入調查人口。
(二)調查方法及要求
1.調查人口應以其實際居住房屋是否在規定的調查范圍內為判別條件。
2.被調查戶應以調查時的戶籍為準,調查內容包括被調查戶的戶主姓名、家庭成員、與戶主關系、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勞動力及其就業情況等。
3.調查人員應查驗被調查戶的房屋產權證、戶口簿、土地承包冊等,按照戶口簿的姓名結合土地承包冊進行核對;戶籍不在調查范圍內的已婚嫁入(或入贅)人口,應查驗結婚證、身份證后予以登記;對無戶籍人口,需出具出生證明或村委會有效證明后并由全體村民組成員同意后予以登記。
4.以戶為單位進行全面調查,調查人員會同項目業主、地方政府及村、組負責人,現場逐戶調查,登記造冊。
二、移民人口識別標準
(一)移民人口識別,嚴格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南陽市方城縣漢山水庫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知》(豫政文〔2018〕138號)(以下簡稱《停建令》)發布前的原始戶口本登記信息為依據。
(二)黨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干部職工,不予認定。
(三)對離(退)休、下崗、失業回原籍居住的單位職工,本人要求隨同配偶或直系親屬(三代以內血親,下同)搬遷分以下2種情況:
1.戶口已轉入征遷范圍的,出具本人戶口本、離(退)休證、下崗失業證、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明、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口本、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的關系證明,僅作為搬遷建房人口;
2.戶口未轉入征遷范圍的,僅作為隨遷人口,僅計列搬遷費。
(四)在校學生
1.在征遷范圍內有戶口、住房和土地承包證,且長期居住的予以認定。
2.父母在征遷范圍內有戶口、住房和土地承包證,且長期居住,為子女上學把子女戶口遷出,在《停建令》發布時,子女是未成年人,須提供與戶主關系證明,由本人申請,所在村組出具證明,經鄉鎮核實,簽署明確意見后,予以認定。
3.在征遷范圍內有住房和土地承包證,原戶口在征遷范圍內,已臨時遷出的在校大中專學生,須提供與戶主關系證明、學生證、在校證明,予以認定。
4.《停建令》生效日前,全家戶口都已遷出征遷范圍的,一律不予認定。
(五)畢業大中專學生
1.上大學前戶口在本村未遷出的已畢業大學生,且已為黨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干部職工的,不予認定。
2.《停建令》生效日前已經畢業,未找到工作、回鄉務農,戶口已轉到征遷范圍所在鄉鎮的大中專畢業生,由其提供戶口本、報到證、畢業證、本人現在基本情況材料,所在村組出具屬實證明,經鄉鎮核實并簽署明確意見后,予以認定。
(六)已婚婦女戶口未遷入
1.《停建令》生效日后結婚,女方戶口為農業,須提供結婚證,無結婚證補辦結婚證后予以認定;未到法定婚姻年齡的不予認定;無法辦理結婚證的智障人士,須經鄉、村、組出具證明材料,予以認定;婚后所生子女,提供其戶口本、出生證,予以認定。
2.戶口為非農,長期居住在征遷范圍內,若女方為黨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干部職工,不予認定;若非黨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干部職工,須提供戶口本、結婚證、本人基本情況證明,由鄉鎮核實后可予認定;無結婚證補辦結婚證后再予以認定;未到法定婚姻年齡的不予認定;無法辦理結婚證的智障人士,由本人申請,所在村組證明,經鄉鎮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予以認定;所生的子女,提供戶口本、出生證,予以認定。
3.《停建令》生效日前,再婚女方所帶子女戶口未遷入的,提供女方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者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明確子女撫養權歸屬女方,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所在村村委會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鄉鎮核實、簽署明確意見后,予以認定。
4.《停建令》生效日前離婚,女方戶口未遷出的,仍長期居住在征遷范圍內,須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由本人申請,所在村組出具婚姻情況證明,經鄉鎮核實并簽署明確意見后,予以認定。
(七)出嫁女戶口未遷出
1.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的,應具備下列四項條件可予認定:①在征遷范圍內長期居??;②有獨立房產;③有獨立土地承包證;④有單獨糧食直補。
2.《停建令》生效日前離婚且搬回征遷范圍居住,在征遷范圍內有房產,有戶口須提供離婚證,鄉鎮核實后方可予以認定;如帶子女,須另提供離婚判決書或者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且明確子女歸女方撫養,可予認定。
(八)征遷范圍內新生嬰兒和超生子女未上戶口的,出具父母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和所在村委的同意入戶證明后予以認定。
(九)在征遷范圍內且《停建令》生效日前沒有生育能力夫婦收養子女未上戶口的,出具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收養證后予以認定。
(十)原戶口在征遷范圍、現在部隊服役的士兵,出具縣武裝部門提供的證明后予以認定。
(十一)原戶口在征遷范圍、現判有期徒刑人員,出具法院生效判決書后予以認定。
(十二)原戶口在征遷范圍、農轉非后一直住在征遷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出具房產證、土地承包證或糧食直補證、農轉非手續,鄉村兩級出具其本人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證明材料后予以認定。
(十三)死亡人員未注銷戶口,由鄉鎮組織公安、民政部門以及村、組干部進行查證,經村委會、村民組負責人簽字認可,進行公示確認后,不予認定。
(十四)一房多戶
一房多戶、戶口在淹沒區,且該房產是所有戶主在本組唯一住宅的,提供戶口本、房產證,所在村、組出具證明(出具該房產是本組唯一住宅及與戶主關系證明),經鄉鎮核實并簽署明確意見后予以認定;如無房產證,須村、組出具該房產屬于共有戶主的證明后予以認定。
(十五)空宅基地
1.戶口、土地在征遷范圍內、有宅基證的人員,須提供本人宅基證和土地承包證,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所在村村委會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鄉鎮核實、簽署明確意見后,予以認定。
2.戶口和土地在征遷范圍內,不能提供宅基證和土地承包證的,須村組證明是在本村組內唯一宅基,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所在村村委會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鄉鎮核實、簽署明確意見后,予以認定。
(十六)在征遷范圍內僅有戶口,無住房、宅基地和土地的人員,不予認定。
(十七)具有雙重戶口的人員,由鄉鎮派出所核實,視其具體情況,只認定其一種戶口。
(十八)證件不齊全和不能出具有效證明材料的人員不予認定。
三、實施措施
漢山水庫移民人口識別認定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工作量大,參與部門多,需要認真、細致地調查、核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縣政府黨組成員胡鳳洲同志為組長的漢山水庫移民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縣直有關部門、相關鄉鎮參加,規劃設計單位技術歸口,認定結果經縣政府確認后,由規劃設計單位匯總編入移民安置規劃。
(二)扎實組織實施。以各村民小組為基本單位進行識別認定,各相關鄉鎮政府牽頭,組織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國土所、村建辦、農業服務中心等單位,會同規劃設計單位、漢山水庫建設工程管理局具體實施。
(三)嚴格識別認定。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標準進行,對識別認定結果進行“三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